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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需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 浙江-丽水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22 07:55:59 356人阅读

什么情况需对第三人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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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种情况会产生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时,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需担责;代理关系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或被代理人对违法代理行为未反对,相关方要担责;合伙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担责;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避免纠纷扩大。
-代理关系中,各方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被代理人要及时监督代理人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前应明确责任分担,签订详细协议。
-保证合同签订时,保证人要充分了解债务人情况和自身责任。

2025-10-22 13: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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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侵权时,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他们需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严厉态度,旨在保障受害者能获得充分赔偿。
(2)在代理关系里,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被代理人知晓或应知晓代理行为违法却未反对,也和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规范代理行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通常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有助于增强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责任意识。
(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提醒:在涉及上述情况时,务必谨慎行事,明确自身责任。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13:0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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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共同侵权场景下,若发生此类情况,被侵权人可向所有侵权人共同要求赔偿,各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在代理关系里,若发现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权益,被代理人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人违法代理却不反对,债权人可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一同担责。
(三)对于合伙债务,债权人可向任意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不能以内部约定为由拒绝。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10-22 11:2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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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要对第三人债务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时,多人一起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受损,需共同担责。
代理关系里,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或被代理人知晓代理行为违法却不反对,相关方要担责。
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一般要对债务负责,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连带担责的,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可找任一方履行责任。

2025-10-22 09:3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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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共同侵权、代理关系特定情形、合伙债务、连带责任保证这几种常见情况需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共同侵权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受害者能得到充分赔偿。在代理关系里,若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或者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人违法代理行为却不反对,相关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通常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保证合同中,若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求偿。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况,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2 08:11: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03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04年年底出走,从此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经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06年2月6日,李某的父亲向张某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计划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款计划到期后,李父未归还借款。2008年3月,张某诉至,请求李父归还借款2万元。李父认为,自己出具还款计划时虽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也接受了还款承诺,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自己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其次,还款计划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自己没有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李父出具还款计划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张某接受李父还款计划的行为,只是表明其同意李父加入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李父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在张某、李某、李父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即李父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承担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李父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李父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归还张某的借款。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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