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债权通常优先于一般债权,特殊债权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债权,一般债权是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里,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在担保物权方面,有担保的特殊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顺序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2.不过,特殊债权优先性并非绝对,不同种类特殊债权之间存在受偿顺序。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3.建议债权人在交易中,若条件允许可设立担保形成特殊债权以保障权益;债务人要明确不同债权受偿顺序,合理安排债务清偿。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债权的监管,确保优先受偿权合法合规实现。
法律分析:
(1)特殊债权是基于特定原因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债权,一般债权为普通债权,通常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2)在破产程序里,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这类特殊债权,优先于普通的一般债权进行受偿,保障了职工等群体的基本权益。
(3)在担保物权领域,有担保的特殊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受偿顺序也先于一般债权。
(4)特殊债权的优先性并非绝对,不同种类的特殊债权受偿顺序不同。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
提醒:特殊债权优先性情况复杂,不同案情下特殊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受偿顺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特殊债权和一般债权的性质,了解在不同场景下特殊债权的优先性表现,如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等特殊债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中担保的特殊债权优先受偿。
(二)关注特殊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在涉及相关权益时,要依据此顺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特殊债权一般比一般债权优先。特殊债权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债权,一般债权就是普通债权。
2.破产时,职工工资、社保费等特殊债权先于一般债权获偿。有担保的特殊债权,债务人不履约时,债权人可优先用担保财产受偿,也优先于一般债权。
3.特殊债权优先性并非绝对,不同特殊债权受偿顺序有别。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等,但不能对抗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结论:
特殊债权通常优于一般债权,但特殊债权优先性并非绝对,不同特殊债权间也有受偿顺序。
法律解析:
特殊债权是基于特定原因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债权,一般债权为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里,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在担保物权方面,有担保的特殊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优先于一般债权。然而,特殊债权优先性并非绝对,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却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这说明不同特殊债权之间存在受偿顺序。如果大家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复杂问题,或是对特殊债权和一般债权的受偿顺序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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