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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能主动放弃探望权,不过其效力有争议。探望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上可自由处分,主动放弃符合意思自治。
2.但从义务讲,探望利于子女成长,放弃探望不利其身心健康。
3.司法实践中,放弃探望权协议可能因损害子女利益被认定无效,反悔诉求也可能获法院支持。
4.不建议主动放弃,特殊情况需谨慎考虑对子女的影响。
2025-10-14 11: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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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主动放弃探望权的行为效力存在争议,不建议主动放弃,特殊情况需谨慎考量对子女的影响。
法律解析:
探望权兼具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作为权利,权利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处分,主动放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此原则。然而,从义务角度出发,探望对子女成长至关重要,父母通过探望给予子女关爱与教育,放弃探望可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该协议可能因损害子女利益而被认定无效。即便签订了放弃协议,之后反悔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子女权益考虑予以支持。所以,主动放弃探望权需谨慎对待。若您在离婚及探望权问题上有相关困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4 10:5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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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动放弃探望权的行为效力存争议,不建议轻易放弃。从法律原理讲,探望权兼具权利与义务属性。作为权利,权利人能自由处分,主动放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作为义务,探望对子女成长有益,父母通过探望给予关爱教育,放弃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此协议可能因损害子女利益被认定无效。即便签了放弃协议,之后反悔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子女权益考虑予以支持。
若因特殊情况需放弃探望权,要谨慎考量对子女的影响,充分评估放弃后可能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和成长方面的不利因素,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进行决策。
2025-10-14 09:0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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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原理上,探望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作为权利,权利人能自由处分,主动放弃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2)然而,从义务角度出发,探望对子女成长意义重大,父母通过探望能给予子女关爱和教育,主动放弃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3)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该协议可能因损害子女利益被认定无效。即便签订了放弃协议,之后反悔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子女权益考虑予以支持。
提醒:
离婚时不建议主动放弃探望权,若因特殊情况需放弃,要充分考量对子女的影响,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4 07: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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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主动放弃探望权,积极履行探望义务,给予子女关爱和教育,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二)若因特殊情况需放弃探望权,要充分评估对子女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谨慎做决定。
(三)已签订放弃探望权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探望权的诉求,由法院基于保护子女权益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14 06:18: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