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逮捕人在逃时,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可直接发布,超出辖区则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二)被逮捕人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由办案机关决定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且要持续关注情况,妨碍执行情形消失且符合逮捕条件时,及时恢复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若批准逮捕后无法执行,且被逮捕人在逃,公安机关可发通缉令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可直接发布,超出辖区则报上级发布。
2.若被逮捕人因患病、怀孕等无法自理,可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要按法定程序,由办案机关决定并通知检察院。
3.需持续关注被逮捕人情况,妨碍执行情形消失且符合逮捕条件时,及时恢复执行。
结论:
批准逮捕后无法执行,被逮捕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追捕;被逮捕人因特定身体原因的,可变更强制措施,妨碍情形消失且符合逮捕条件时应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无法执行的情况中,若被逮捕人在逃,公安机关有权力发布通缉令来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辖区能直接发布,超出辖区则需报请上级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发布。而当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且变更要按法定程序由办案机关决定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并且要持续关注被逮捕人情况,一旦妨碍执行情形消失且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及时恢复执行逮捕。如果在这方面遇到疑问,或是有相关法律事务需要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批准逮捕后无法执行要依不同情形处理。被逮捕人在逃时,公安机关可发布通缉令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辖区内可直接发布,超出辖区则报请上级发布。
2.若被逮捕人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要按法定程序,由办案机关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检察院。
3.需持续关注被逮捕人情况,当妨碍执行情形消失且符合逮捕条件,要及时恢复执行逮捕。这样能确保逮捕措施的合理运用,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法律分析:
(1)当被逮捕人在逃时,公安机关有权力且有义务采取行动。可通过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利用各种有效手段进行追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身辖区内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限,若涉及超出辖区的情况,就需要向上级有权决定的公安机关报请发布。
(2)若被逮捕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些情形,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过,变更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办案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并且要对被逮捕人的情况持续关注,一旦妨碍执行的情形消除且符合逮捕条件,就要及时恢复执行逮捕。
提醒:公安机关执行通缉等措施时要严格依法,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办案机关要及时跟进,公民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专业解答检察院执行逮捕就是已经批捕,无论是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还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批捕,如果人民检察院都没有作出批捕的这种决定,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就没有去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权利。必须是先批捕,然后才能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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