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按法定要求处理。
1.合同有约定时,直接依照合同中关于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的条款执行。
2.合同无约定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主张补偿一方要证明对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自身有利润损失且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可借助过往类似项目利润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明预期可得利润。
3.双方对利润损失有争议,先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利润损失,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施工合同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原则。
(2)当合同没有约定时,依据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包含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主张补偿的一方要证明对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自身存在利润损失以及损失和对方违约存在因果关系,可借助过往类似项目利润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明预期可得利润。
(3)若双方就利润损失产生争议,可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时,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也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提醒: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要注重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利润损失补偿时有据可依。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若施工合同中有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的明确条款,按照该约定执行。
(二)若合同无约定,主张补偿方要证明对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自身有利润损失以及损失和对方违约有因果关系,可借助过往类似项目利润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证明预期可得利润。
(三)双方对利润损失有争议时,先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施工合同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先看合同约定。若合同有相关条款,按约定执行。
2.若合同无约定,损失赔偿按法律规定,要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履行合同可获利益。主张补偿一方要证明对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自身有利润损失、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可用过往项目利润数据等证明预期利润。
3.双方对利润损失有争议,可协商确定补偿额;协商不成,可找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也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结论:
施工合同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主张补偿方需证明对方违约、自身有损失且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双方有争议可协商、申请鉴定或通过诉讼、仲裁解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施工合同解除后利润损失补偿问题,合同有约定自然优先按约定来。若没有约定,主张补偿的一方就肩负起相应的证明责任,要证明对方违约、自身利润受损以及两者间的因果联系。过往类似项目利润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等都能作为证明预期可得利润的依据。若双方在利润损失上有分歧,可先友好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是个客观的办法,也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如果您在施工合同解除的利润损失补偿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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