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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别问题。

龙**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3.31 20:15:00 13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朋友家孩子被一非法人绑架而受伤,现在想咨询一下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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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以案说法】   某日晚10时许,李某到某市一个体商店,以天冷想烘火为由,请求进入店内,得到店主杨某的允许。李某进入店内后,见婴儿床上卧有一婴儿,即用左手将婴儿抱起,用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横放于婴儿胸前,向店主的小叔子唐某索要钱财。唐冲向李某,将刀打落在地,并与之搏斗。杨某趁势将婴儿抢回。李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及在场群众抓获。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在审理中,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一、是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后一种情形下,抢劫罪因出现了人质,而易与绑架罪相混淆。基于前述关于两罪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人质型”抢劫与绑架存在4点区别:
1、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质,是公然进行的;绑架则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质。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财物后,才知道人质系被何人绑架。
2、抢劫不转移人质,而绑架是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
3、抢劫不存在时间间隔,绑架则通常存在时间间隔。
4、抢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绑架则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从而使被害人在时间上有了缓冲的余地。在本案中,李某当着店主的面控制人质,未将人质转移他处,控制人质后立即向唐某索要钱财,且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立即”的特征,属于“人质型”抢劫,而并非绑架。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李海清是直接用刀抵着婴儿床上的婴儿,向店主索要钱财,其行为属于抢劫;在本案中李海清把婴儿抱起来,用刀抵着婴儿,再向店主索要钱财,则属于绑架。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是否将婴儿抱起来,仅仅是控制人质手法上的区别,这一区别不足以使行为的性质发生变化。   
二、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是指非法进入公民住处实施抢劫的行为。这里的“户”,既指公民的住宅、居所,也指独门独院的居民宅院,但不包括单位的办公室、企业的营业场地、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他场所。由于除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不特定公民,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户,对户内设施及户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亦无从直接感知,所以“户”具有较强的个人生活性。商店在开门营业的情况下,任由不特定者光顾,店内设施及人员活动情况均能被他人直接目击,显然不具有“户”的“个人生活性”特征。本案的一个特殊性在于,杨某用于开办商店的房屋是其住房中临街的一间房,居住区与经营区仅一墙之隔,从婴儿被安置于店内的事实看,居住区与经营区又未截然分开。尽管如此,临街一间房的主要功能毕竟是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这就使得这部分住房不再属于“户”的范畴,而转变为营业场所。入户抢劫由于是发生在室内,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局外人一般不能直接目击犯罪过程,只能通过从室内传出呼救、搏斗、碰撞等声音来感知犯罪的发生。本案中,李某实施抢劫时,商店仍在开门营业,其一举一动均可被路人目击。可以说,被告人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作案,其行为不具有入户抢劫“隐蔽性较强”的特征。   【案情结果】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尚不属于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8-03-31 2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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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下面就绑架罪和抢劫罪区别问题回答如下: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者是当场劫取或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3)索取财物的数额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将一定数额的财物送到一定地点,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价,具有随意性,后者则一般都是限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4)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过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胁迫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出钱赎人,犯罪目的必须通过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实现,后者则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劫取财物,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018-03-31 20: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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