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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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这给予了受胁迫方摆脱不利婚姻状况的法律途径。
(2)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从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能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3)婚姻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这意味着婚姻状态回溯到未结婚时。
(4)同居财产处理,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法院依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这保障了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
(5)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其在婚姻中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
提醒:受胁迫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错过时间限制。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受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应及时保留被胁迫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便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要注意时间限制,若胁迫行为已终止,需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等待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四)无过错方应积极主张损害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请求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婚姻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
3.同居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
因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财产可协议处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婚姻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一旦撤销,就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无过错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您在婚姻中遭遇类似胁迫情况,或者对可撤销婚姻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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