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限制与债权存续时间无关。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等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1.转让流程上,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权利转移方面,转让债权时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3.债务人权益上,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及时准确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债权转让限制和债权存续五年无直接联系。存在三类不得转让的债权情况,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因性质特殊不得转让;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转让债权时,从权利通常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3)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有权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提醒:
进行债权转让时,要明确债权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情形,且务必及时通知债务人。不同债权转让案情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债权能否转让,不用考虑债权存续时间是否满五年,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可转让;若当事人有约定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也不能转让。
(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不然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三)转让债权时从权利一并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四)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能否转让与存续时间无关。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一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因其性质不能转让。
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转让债权时,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生效。从权利随债权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结论:
债权转让限制与债权存续五年无关,有三种情形债权不得转让,转让时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且有相关权利义务规定。
法律解析:
债权转让限制不取决于债权存续时间。依据法律,存在三种不得转让的情形:一是基于债权性质,像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二是按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三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同时,转让债权时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果在债权转让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转让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通常认定属于借名买房。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大多认定无效,因为借名购买此类房屋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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