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与妈妈联系的权益主要通过探望权来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者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保障内容如下:
- 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每周探视一次,或者每月探视两次等,也可以约定在孩子的生日、节假日等特殊日子进行探视。
- 保障探视权的顺利行使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包括不阻碍另一方探望,不把持、不藏匿未成年子女以致另一方无法探望,不教唆、不怂恿未成年子女反对、拒绝另一方探望等。
- 尊重子女意愿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其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相对独立的情感需求和情感表达,在确定探望权相关事宜时,会尊重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 中止与恢复探望权 :若母亲在探视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酗酒、暴力倾向等,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 强制执行:若抚养方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探视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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