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抵押、质押担保期间在担保合同里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其存续依赖于主债权。只有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才随之消灭。
(2)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这限制了担保物权的存续,违背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这样的约定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本身的存续。
(3)债权人若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法院将不予保护。质权人同样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质权。
提醒: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要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同时要重视主债权诉讼时效,及时行使相应权利,不同案情解决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当事人不要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避免做无用功,应明确主债权相关事宜,以保障担保物权的有效性。
(二)债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权人也要在该期间内行使质权,否则可能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法院保护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表明担保物权的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不能改变这一法定规则。
1.担保合同里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质权这类担保物权,和主债权紧密相关,主债权没了,担保物权才消灭。
2.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限制了担保物权的存续,和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不符,达不到预期法律效果,不影响担保物权存续。
3.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未行使抵押权,法院不保护;质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质权。所以此类约定没法律效力。
结论: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无效。
法律解析:
抵押权和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其存续和主债权紧密相关,只有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才会消灭。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限制了担保物权的存续,这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征相违背,不能产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不过,债权人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质权人也应在该期间内行使质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担保合同中关于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您在担保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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