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介绍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诈骗故意与行为,不知情一般不构成此罪。诈骗罪需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事实等欺诈行为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若介绍人不知情,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实施欺诈,即便介绍事项涉诈骗犯罪,也不构成犯罪。
2.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要综合其与各方关系、参与程度、报酬情况及异常表现等因素。若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获利且无异常行为,通常认定为不知情。
3.若有证据表明介绍人应当知道却因疏忽未察觉,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建议介绍人在介绍事务时保持谨慎,充分了解相关情况,避免在不知情中陷入诈骗风险;司法机关认定时,应全面调查核实,准确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
法律分析:
(1)认定介绍人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诈骗故意与行为。主观上需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要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2)若介绍人不知情,即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实施欺诈行为,即便介绍事项涉及诈骗犯罪,也不构成犯罪。
(3)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与各方关系、参与程度、获得报酬情况、有无异常表现等。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获利且无异常行为的介绍人,通常认定为不知情。
(4)若有证据表明介绍人应当知道却因疏忽未察觉,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
提醒:介绍人在从事介绍活动时应保持谨慎,若涉及可能存在风险的事项,要充分了解情况,避免因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若不确定自身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判断介绍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重点审查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若介绍人不知情,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未实施欺诈行为,即便介绍事项涉诈骗犯罪,通常不构成犯罪。
(三)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可从其与各方关系、参与程度、获利情况、有无异常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
(四)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获利且无异常行为的介绍人,一般认定为不知情;若有证据证明其应当知道却疏忽未察觉,可能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条明确了诈骗罪的构成及量刑,强调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诈骗行为。
1.认定介绍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有无诈骗故意与行为,不知情一般不构成犯罪。
2.构成诈骗罪需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虚构、隐瞒行为致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若介绍人不知情,无目的且未欺诈,即便介绍事项涉诈,也不犯罪。
3.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要综合其与各方关系、参与度、报酬及异常表现等。仅牵线搭桥、未获利且无异常,通常认定不知情;若应知情却疏忽,可能担责。
结论:
认定介绍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诈骗故意和行为,不知情通常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的构成需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若介绍人确实不知情,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实施欺诈行为,即便介绍事项涉及诈骗犯罪,介绍人也不构成犯罪。判断介绍人是否知情,要综合其与各方关系、参与程度、获得报酬情况、是否有异常表现等因素。若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获利且无异常行为,一般认定为不知情;若有证据证明介绍人应当知道却因疏忽未察觉,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在面对复杂的情况难以判断介绍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准确了解相关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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