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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啥

冯** 浙江-嘉兴 刑事立案咨询 2025.09.01 06:16:22 402人阅读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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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赚钱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一定数量淫秽物品,像影碟、软件、录像带50-100张(盒)等,会被立案追诉。
2.贩卖一定量淫秽物品,如影碟、软件、录像带100-200张(盒)等情况,也会被立案。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500人次,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10-20场次,要被追诉。
4.制作、贩卖等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10000元以上,会被立案。

2025-09-01 11: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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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达到特定数量标准、传播人次或场次标准,以及获利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复制、出版特定数量的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音碟、录音带、扑克、书刊、画册、照片、画片等物品,贩卖达到一定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到一定场次,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达到一定金额,都属于应被立案追诉的情形。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涉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与该类法律问题相关的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9-01 09: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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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淫秽物品相关活动时,在制作、复制、出版方面,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立案追诉,如淫秽影碟等有不同的数量标准。
(2)贩卖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也有对应的数量立案追诉标准,超过相应数量就会触发法律程序。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到一定场次,也会被立案。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达到一定金额,也在立案追诉范围内。

提醒:
切勿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淫秽物品的制作、贩卖和传播,一旦触及上述标准将面临法律制裁,若涉及相关案情,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2025-09-01 09: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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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风气和道德秩序造成极大破坏。法律规定的这些立案追诉情形,是为了明确此类犯罪行为的界限,打击相关违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增强抵制此类物品的意识。
-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依法严惩。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的良好氛围。

2025-09-01 07: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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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有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可保留相关物品证据,如淫秽影碟、书刊等。
(二)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记录传播的人次、场次等信息,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三)若涉及获利情况,收集相关的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和线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2025-09-01 06:19:14 回复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少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情操,而且动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准则,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另外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2.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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