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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算共同债务吗

罗** 天津-静海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8.27 04:26:01 430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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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要明确借款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确保日后若产生纠纷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借款后发现可能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二)对于夫妻一方而言,若知晓另一方借款,要明确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若用于不合理开支,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未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8-27 08: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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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当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涵盖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方面,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像共同投资、经营企业等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共同债务。
(4)若借款是个人不合理开支,如用于赌博、吸毒等,或者未用于家庭且对方不知情也未受益,那就是个人债务,由借款人独自承担。

提醒:在婚姻中涉及借款事宜,要明确借款用途和性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债务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8-27 08:1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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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需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是否为共同债务,关键在于用途和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像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支出,或者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共同投资、经营企业,又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若借款是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或者未用于家庭且对方不知情也未受益,那就是个人债务,由借款人独自承担。所以在面对婚姻中的债务问题时,要仔细判断债务性质。如果对婚姻债务相关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7 06: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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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判断依据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比如用于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的借款,以及共同投资、经营企业的借款,还有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3.若借款用于个人不合理开支,像赌博、吸毒,或者未用于家庭且对方不知情未受益,属于个人债务,由借款人独自承担。

建议夫妻双方在处理借款事宜时,明确借款用途并保留相关证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了解借款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8-27 05:1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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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期间个人借款未必是共同债务,判断依据是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
2.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担责。
3.若借款用于个人不合理消费,或对方不知情且未受益,那就是个人债务,由借款人独自承担。

2025-08-27 04:53:39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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