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能采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方式。原因在于,这些方式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可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要求。劳务价值难以衡量且不具备可转让性;信用、自然人姓名和商誉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不确定性;特许经营权转让受限且价值依赖特定授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负担,处分受限。这些情况都无法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为保证股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运营需求,建议股东选择符合要求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等。同时,公司在接受股东出资时,要严格审查出资财产是否满足可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条件,避免因出资问题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结论:
股东出资不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的价值难以衡量且不具备可转让性;信用、自然人姓名和商誉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不确定性,无法准确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其价值依赖特定授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负担,处分受限,无法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和安全。所以,上述几类都不符合股东出资的要求,不能作为股东出资。若在股东出资方面有疑惑或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股东出资时应避免使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方式。要明确这类出资不符合可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要求,不能保障公司资本稳定和安全。
(二)若已以这类方式出资,应及时与其他股东协商,采用符合法律规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行替代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股东出资方式有要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能作为出资。
2.原因在于,劳务价值难衡量且不可转让;信用、自然人姓名和商誉有人身依附性和不确定性,难用货币估价和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受限,价值依赖特定授权;设定担保的财产有权利负担,处分受限。
3.法律规定,股东出资需是能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上述几类不符合,所以不行。
法律分析:
(1)劳务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因其价值衡量困难,且不具备可转让性,公司难以对其价值准确评估,也无法在市场上顺利转让。
(2)信用、自然人姓名和商誉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不确定性,它们与特定个人紧密相连,价值难以用货币精确衡量,也不能依法自由转让,所以不能作为股东出资。
(3)特许经营权转让受到限制,其价值依赖于特定授权,一旦授权发生变化,价值也会随之改变,不符合股东出资的要求。
(4)设定担保的财产存在权利负担,其处分受到限制,无法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以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法律规定股东出资需是可货币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上述几类均不符合。
提醒:股东在出资时,务必确保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形式,若对出资方式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要件包括哪些方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权退出的5种方式包括什么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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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1.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差额。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包括了什么。
专业解答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条件包括什么?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2、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等。
律师解析 股东要求退股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是对内转让股权,第二种是对外转让股权,第三种是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对内装让只需要股东间合意即可,对外转让需要半数股东同意,且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般来说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股东退股的申请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禁止股东退股的情形: 1,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 2,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3,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4,法律上规定的其他不可退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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