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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交警大队还没判决谁的责任大人,受害者在医院花了好些钱肇事者拿着病人所在医院花的医药清单,诊断书可以去保险公司去拿线吗
具体说明一下案件
可以的
【法律意见】交通事故逃逸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要离开了现场没有救援的意向就是逃逸,可恶加上可耻。其具体内容如下:(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虽然事实上发生的逃逸行为,但对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也的确存在过错,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过错的存在的话,交通管理部门仍然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双方责任,而并不是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责的。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上不构成犯罪的;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部门能放车,而且也是应该放车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事故调查取证而不是为了处理对伤者的赔偿,但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到期后交警部门就应该及时放车,否则就属于非法扣押。作为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言,如果对方不肯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由自己先行支付,到时再向对方要求赔偿。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来查封、扣押对方的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后,以下情况下可以提车:1、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有调解和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建议伤者一方诉讼解决。2、事故车辆一般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该放车。除非对方提出财产保全。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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