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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算不算配偶身份

陈** 内蒙古-赤峰 结婚咨询 2025.08.22 09:59:00 461人阅读

领结婚证算不算配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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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只有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确立配偶身份。这是配偶身份确立的法定要件。
(2)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具备配偶身份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不能基于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也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当同居双方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时,处理方式和婚姻关系下的纠纷处理是不同的。

提醒: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若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方式与婚姻关系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22 14: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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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不具备配偶身份,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结婚需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完成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享有配偶权利义务。比如无法基于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也没有法定扶养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想确立配偶身份,应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对于已处于同居关系且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处理,避免纠纷扩大。

2025-08-22 14: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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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领结婚证不算配偶身份,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结婚的男女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这意味着领取结婚证是配偶身份确立的法定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具有配偶身份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像不能基于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也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上,与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遇到关于同居关系或婚姻登记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22 12:4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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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获得配偶身份,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确立合法婚姻关系,从而享有配偶身份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若已处于未领证的同居关系,在涉及财产分割时,可协商确定各自财产份额,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25-08-22 11:5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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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结婚证是确立配偶身份的法定条件。我国婚姻实行登记制,男女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

2.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上是同居关系,不具有配偶身份的权利和义务。比如不能继承对方遗产,也没有法定扶养义务。

3.同居期间若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方式和婚姻关系不同。

2025-08-22 10:23: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需要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来确定该套住房属于家庭第几套住房,由此来确定契税税率。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3号):根据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关于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实施范围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9号)执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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