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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检察院传唤后几天逮捕

王* 江西-吉安 取保候审咨询 2025.08.15 14:35:21 470人阅读

取保检察院传唤后几天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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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取保期间检察院传唤后几天逮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2)若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形,经审查,检察院会作出逮捕决定。
(3)从传唤到逮捕的时间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情况紧急且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院会在较短时间内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决定后立即执行。
(4)若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不会被逮捕。

提醒:
取保候审期间被检察院传唤,应积极配合。是否逮捕由多种因素决定,因案情不同结果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15 19: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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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取保候审人在检察院传唤后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持良好态度。
(二)若嫌疑人认为自己不符合逮捕条件,可通过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证据,争取不被逮捕。
(三)家属可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了解检察院的决定,若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25-08-15 18:4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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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期间检察院传唤后多久逮捕,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逮捕,关键看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条件。
2.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或可能毁灭证据等,检察院会决定逮捕。
3.从传唤到逮捕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情。情况紧急且符合条件,检察院会短时间内决定,公安立即执行;证据不足等不符合条件,就不逮捕。

2025-08-15 17: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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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取保期间检察院传唤后几天逮捕无明确法律规定,是否逮捕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等情形。从传唤到逮捕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若情况紧急且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会快速决定,公安机关也会立即执行;若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便不会逮捕。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如果对取保候审、检察院传唤及逮捕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5-08-15 16: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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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检察院传唤后多久逮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否逮捕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条件。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存在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现实危险或毁灭证据等情形,检察院会作出逮捕决定。从传唤到逮捕的时间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1.情况紧急且符合逮捕条件时,检察院会在较短时间内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收到决定后应立即执行。建议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逮捕决定能及时执行,提高办案效率。
2.若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则不会逮捕。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继续开展侦查工作,进一步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025-08-15 16:26:21 回复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的侦查部门)的工作。  不批准逮捕是相对批准逮捕而言。不批准逮捕实质上是通过法定程序使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存在对逮捕证据把握过严、较少考虑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而存在"构罪即捕"等问题,所以,不予批捕有可能须补充侦察,也有可能是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能是什么后果须看检方不予批捕意见书或决定书来确定,即使判缓、拘役或管制也属于实刑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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