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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有股份且仅基于股份享股东权利时,股东身份和破产债权是不同法律关系。股东需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实缴,管理人会要求其缴纳。这确保了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其他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2)债权人的破产债权,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详细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证据。之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由法院裁定确认。规范的申报和确认程序,保障了债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若债权人能通过股东权利影响破产程序走向,可积极参与股东会议表达意见。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股东要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清偿后,有剩余财产才参与分配。
提醒:债权人要及时准确申报破产债权,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8-14 14: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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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义务履行
债权人作为股东,要按规定完成出资义务。若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管理人会要求缴纳,应及时履行,避免法律风险。
(二)债权申报
债权人的破产债权,要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需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债权能被有效审查确认。
(三)参与破产程序
若能通过股东权利影响破产程序,可积极参与股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利益。
(四)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时,股东需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清偿完毕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025-08-14 14:3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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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破产且债权人有股份时,若债权人仅以股东身份享权利,其股东身份与破产债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股东要按规定出资,未实缴的,管理人会催缴。
2.债权人的破产债权,要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说明数额、有无担保等并提交证据,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由法院裁定确认。
3.能影响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参与股东会议提意见。破产财产分配时,股东在清偿费用、债务和其他债权后,有剩余才能参与分配。
2025-08-14 13:4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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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人申请破产且债权人拥有股份时,股东身份与破产债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债权需申报确认,有影响力的可参与股东会议,财产分配在其他债权清偿后进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基于股份的股东身份与破产债权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需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实缴,管理人会要求缴纳,这是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必要举措。对于破产债权,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详细说明债权情况并提交证据,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以保障债权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若债权人能通过股东权利影响破产程序,可积极参与股东会议表达意见。在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上,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剩余财产股东才可参与分配。如果您在这种复杂的破产债权与股东权益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8-14 12: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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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申请破产且债权人拥有股份,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若债权人仅作为股东享有权利,股东身份和破产债权属不同法律关系。股东要按规定出资,未实缴的,管理人会要求缴纳。债权人的破产债权需在法院确定期限内申报,说明数额、担保等情况并提交证据,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由法院裁定确认。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未实缴出资带来的法律风险。
2.债权人要及时准确申报破产债权,按要求提供详细信息和证据。
3.若能影响破产程序,积极参与股东会议表达意见,维护自身权益。
4.清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知晓股东在其他债权清偿后才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2025-08-14 10: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