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特有的权利。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在特定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3)抵押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提醒:
在涉及保证和抵押担保时,债权人要清楚不同担保方式下权利行使的条件;保证人要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必要时可咨询分析具体情况。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有的权利,抵押权人没有此权利。先诉抗辩权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应了解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在保证人符合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时,及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权人要明确自身权利,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行使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
3.保证人需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有的权利,抵押权人没有。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偿债前,保证人可拒绝担责。
2.但在几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像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或失偿债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该权利。
3.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结论:
先诉抗辩权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抵押权人不享有该权利。
法律解析: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当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况时,保证人无法再行使此权利。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不存在先诉抗辩权相关的权利规定。若你在担保、抵押等法律事务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一)若债权人想实现债权,对于一般保证,应先通过审判或仲裁确定债务人责任,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但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二)对于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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