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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如何合同选择管辖法院

杨** 江苏-镇江 诉讼管辖咨询 2025.08.10 05:08:17 447人阅读

当事人双方如何合同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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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在书面合同里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选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过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中,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挑选合适的管辖法院。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也能单独签订管辖协议。这样能保障双方约定的确定性和可追溯性。
(3)所选法院要明确具体,不能模糊。若协议管辖无效,就需依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这能保证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提醒:
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确保书面协议的规范性和法院选择的明确性,避免因约定不当导致协议管辖无效。不同案情对应的协议管辖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8-10 10: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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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里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挑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要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也能单独签订管辖协议,且选择的法院必须明确具体。
3.若协议管辖无效,就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重视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仔细斟酌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确保条款表述清晰准确,避免因协议管辖无效而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确定性。同时,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2025-08-10 10:0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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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里协议选管辖法院,可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协议选管辖法院得用书面形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条款,也能单独签协议。所选法院要明确,不能含糊。
3.若协议管辖无效,就按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025-08-10 08:4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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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要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得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且需书面形式,选择要明确,无效则按法定管辖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可供选择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不过,这种选择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合同里约定管辖条款,也能单独签订管辖协议,并且所选法院要明确具体。要是协议管辖无效,就只能依照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8-10 08: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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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将管辖法院选择条款列入合同中,清晰写明具体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名称。
(二)若不便于在合同中约定,可单独签订管辖协议,确保协议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所选法院明确。
(三)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务必了解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避免所选法院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25-08-10 06:55:48 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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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20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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