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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偿还

周* 云南-曲靖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7.25 12:04:36 372人阅读

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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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时债务偿还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超出日常所需,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属此类。
(3)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偿还,像一方婚前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等。

提醒:
离婚时需准确判断债务性质,避免将个人债务误认成共同债务。不同案情债务认定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7-25 15: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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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明确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依据债务用途、是否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判断。
(二)共同债务处理。若为共同债务,先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个人债务处理。若为一方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7-25 15:2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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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商偿还;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开销所负的债务,以及虽超出日常开销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偿还。比如一方婚前债务,或婚姻中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开销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2025-07-25 14:4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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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一方独自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这类债务在离婚时需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像一方婚前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由该方独自偿还。了解这些规定,能让人们在面临离婚问题时,清楚知晓债务偿还的责任划分。如果大家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上有任何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5-07-25 14:1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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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债务偿还需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处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虽超出此范围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要共同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像一方婚前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等,由该方独自偿还。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明确债务性质,保留好相关凭证。面临离婚时,对于债务分担可先友好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供准确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25 13:33:5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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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87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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