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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被捕什么时间聘请律师好

汪*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07.21 07:22:58 385人阅读

侵占罪被捕什么时间聘请律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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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因侵占罪被捕,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尽快聘请律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对于因侵占罪被捕的情形,此时聘请律师益处颇多。律师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详细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处境有清晰认知。并且,若犯罪嫌疑人遇到非法取证等侵害合法权益的状况,律师可代理申诉、控告以维护其权益。此外,律师还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尝试争取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若您或身边的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7-21 12: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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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因侵占罪被捕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刑事律师,可通过律所推荐、熟人介绍等方式找到合适律师。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仔细了解案件细节,为其清晰讲解侵占罪的法律规定、可能的量刑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三)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被非法取证等侵害权益的情况,律师应迅速代理申诉、控告,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律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025-07-21 11: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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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因侵占罪被捕,在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尽快聘请律师。
1.及时聘请律师可让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详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的刑罚以及权利义务等,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情况有清晰认知。
2.律师能代理申诉、控告,若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如遭遇非法取证,律师可代为维护。
3.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准备。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重视侦查初期的律师聘请,与律师充分沟通,配合律师工作。

2025-07-21 10:0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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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有委托律师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侵占罪被捕情况,在被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尽快聘请律师很关键。
(2)此阶段律师可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详情,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讲解罪名的法律规定、可能刑罚及权利义务,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自身处境。
(3)律师能代理申诉、控告,当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如遭遇非法取证时,律师可维护其权益。
(4)律师可依据案件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取保候审,为后续辩护铺垫。

提醒:不同侵占罪案件细节有别,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21 09:2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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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能委托律师当辩护人。因侵占罪被捕,被拘留或逮捕时应尽快请律师。
2.此时请律师,可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咨询,讲解罪名规定、刑罚及权利义务,让其心里有底。
3.律师能代理申诉、控告,若嫌疑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如遭遇非法取证,可代为维权。
4.律师还能依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取保候审,为辩护做准备。

2025-07-21 08:37:41 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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