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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代偿债务怎么处理

周* 云南-西双版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7.18 02:03:44 494人阅读

财政代偿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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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应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在财政代偿前就自身还款困难等情况说明,争取协商调整还款方案。
(二)若收到财政部门书面还款通知,要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避免信用受损。
(三)若确实无法按时还款,可主动与财政部门提出分期还款等合理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政代偿符合该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代偿后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025-07-18 08: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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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代偿指财政部门按规定替债务人偿债。代偿前会依合同、政策确定范围和金额,履行法定程序。
2.代偿后,财政部门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会书面通知还款,明确金额和时间。
3.若债务人不还,财政部门可行政抵扣,或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
4.债务人信用会受影响,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2025-07-18 06:3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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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财政代偿债务后会取得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并采取多种措施追偿,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会面临行政和司法手段处理,还会影响信用。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财政政策,财政代偿债务是按规定进行的,履行法定程序确定代偿范围和金额后,财政部门便获得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财政部门在追偿时,先是书面通知债务人还款,告知还款金额和时间等。若债务人不还款,财政部门可采取行政手段,从其财政拨款、补贴中抵扣;也能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且,债务人的信用会受影响,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若你遇到财政代偿债务相关的问题,或对自身权益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你提供帮助。

2025-07-18 05:3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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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代偿债务是财政部门按规定代债务人偿债,代偿前会依相关合同、政策明确范围和金额,代偿后取得对原债务人追偿权。
2.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门会采取多种追偿措施。先是书面通知债务人还款,明确还款金额与时间。若债务人不履行,可采用行政手段,从其财政拨款、补贴中抵扣;还能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并强制执行其财产。
3.建议债务人在接到财政部门还款通知后,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拒不还款带来信用受损风险,如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财政部门在代偿和追偿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各项操作合法合规。

2025-07-18 04:0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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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政代偿是财政部门依规定替债务人偿债的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依据合同和政策文件确定代偿范围与金额,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2)代偿后财政部门获得追偿权,这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
(3)财政部门追偿方式多样,书面通知还款是合理的告知程序;行政手段从财政拨款、补贴中抵扣有政策依据;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并强制执行,是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债权实现。
(4)债务人不还款会影响信用,被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约束机制,维护了市场信用秩序。

提醒:债务人应重视财政代偿债务问题,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信用受损和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7-18 03:27: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尊敬的审判员: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2庄某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债务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实、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无归还等情况被告2一无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实存在且至今尚未归还,也系胡某某个人债务,与被告2无涉,理由如下:(1)虽然该债务发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2从来不知道有该笔债务,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没有与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该笔债务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从本案情况来看,原告方无法举证证明胡某某的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事实上在2011年借款期间,被告2家庭确实也不需要如此巨额的借款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儿子才6岁,不存在需要留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也没有生过重大疾病,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胡某某个人债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人认为这条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违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为应当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负债”为条件,而不是只要有婚姻关系存在任何一方的负债都是共同债务。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个人负债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婚姻关系变成一种非常危险的关系,一旦婚姻出现危机,一方可以通过向外负债来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另一方却毫无办法,因为不可能一天24小时跟在后面去防止另一方借款,这完成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而相反,作为出借方,是否需要由夫妻共同来负债却完全有条件事先作好准备,如果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在借款时可以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来签字,否则就不借。因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规定更为合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浙江省也一直按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浙江省高级人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其本意是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废应共同承担的债务,并没有废除2009年的指导意见内容。其因此,该条规定的后面加有“同时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奉化市人民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体现了省高院2009年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这样认定的。(2)被告2与胡某某结婚时没有感情基础,胡某某系再婚,被告2是在34岁的时候才经人介绍与胡某某相识,当初被告2也是因为年龄较大仍未婚,在家里人的压力下才勉强与胡某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2多次有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孩子年幼以及家里人的劝阻才没离婚,目前两人已分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某从来没有跟被告2说过要向外借款。至于被告2在奉化市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所占的10股权,这是胡某某在2012年期间才将10的股权登记到被告2名下,该笔债务发生在2011年5月份,那时被告2还不是山水绿色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2一直在学校当老师,完全不清楚公司经营状况,另外公司是具有的法人资格,因此,即使胡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借款,也与被告2没有关系,何况财务说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因此,不能因为被告2在公司占有10的股权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3)代理人认为,就原告方的情况看,也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胡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李某某是开担保公司的,是有社会经验的,也是有常年法律顾问的,其应当知道要夫妻共同来承担该笔债务需由两夫妻共同签字在法律层面会比较安全。从其第二次出具借条时让胡某某找担保人签名也可以看出原告的精明之处。借如此巨额的借款给胡某某,可以说李某某作为举债之人是比较主动的,如果在借款当时,原告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确认借款可以说是非常简单的,如果借款当时,胡某某和被告2两夫妻确实需要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用,被告2也是会应原告要求过来签字的。但原告却没有要求被告2过来签字,可以说明原告也存有故意要向被告2隐瞒胡某某借款的意图,因为如果借款当时被告2知道,肯定要阻止胡某某去借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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