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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是啥

董** 云南-红河 著作权咨询 2025.07.09 17:43:47 362人阅读

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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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需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是确认是否有受保护作品,该作品要有独创性并以法定形式呈现。

二是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属著作权控制范围,如复制、发行等。

三是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若被控方有机会获取原作品,且两部作品表达实质相似,排除合理引用,可能构成侵权。

四是看有无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若符合则不侵权。

2025-07-09 21: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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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需考量多因素,包括是否有受保护作品、被控行为是否属著作权控制行为,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同时要考虑免责事由。
法律解析:
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有一套严谨流程。第一步要确认存在具有独创性且以法定形式表现的受保护作品。接着,需明确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控制的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很关键,即被控侵权人有机会获取原作品,且两部作品在表达层面实质相似,排除合理引用等情况就可能侵权。不过,若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即便有相似表达也不构成侵权。如果在网络著作权方面遇到类似侵权判定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7-09 19: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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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判定时需先确认是否有受保护的具有独创性且以法定形式表现的作品,接着确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控制的行为。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同时要考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
2.为避免网络著作权侵权,创作者应及时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保留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平台方要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加强对上传内容的监管。对于使用者,在引用作品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避免超范围使用。

2025-07-09 19: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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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前提是存在受保护作品,该作品要具备独创性且以法定形式呈现,这是著作权受保护的基础。
(2)需明确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著作权控制范围,像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都在其中,一旦实施这些行为,可能涉嫌侵权。
(3)“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是判定侵权的关键。“接触”意味着被控侵权人有获取原作品的机会,网络公开发布的作品就易被接触。“实质性相似”从表达层面判断,内容、结构、情节等实质相似且无合理引用等情况,侵权可能性大。
(4)要考量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符合这些情况则不构成侵权。

提醒: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7-09 19:0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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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时,先确认是否有受保护的作品,其需具备独创性并以法定形式呈现,这是基础条件。
(二)明确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控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这是判断侵权行为性质的关键。
(三)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判定。一方面看被控侵权人有无机会获取原作品,如作品网络公开发布则满足“接触”条件;另一方面从作品表达层面判断“实质性相似”,内容、结构、情节等实质相似且排除合理引用时,可能构成侵权。
(四)查看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符合这些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07-09 18:26:17 回复

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第一,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并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它们一般都是高度危险作业或环境污染等情形。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并非高度危险行为,没有将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学者认为从技术角度来看,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任何一次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从理论来说,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次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网络服务商也正是通过搜集大量的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站,吸引更多的访问量,以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要求其对所使用的每一项信息都进行权利审核,对每个使用者的行为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是根本行不通的。此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所以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原则。第二,因特网在我国仍处于发展时期,尚未普及,是构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基石。交互、公开、高速恰恰是网络灵魂之所在,若对网络信息的使用采取严格限制,仅以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应受到非难完全不予考虑,势必会“束缚”行为人的手脚,造成阻碍网络发展的严重后果;第三,适用过错原则符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惩罚教育侵权人,向社会表明立法对著作权保护的立场。(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体财产,它不能象有体财产那样可以以占有或向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权利,从而达到公示的效果,能积极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扰,而只能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由于有体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实施积极的保护,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多以强行侵夺或毁损等较为明显、直观的方式来实施,而基于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及其地域性、时间性的限制,使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并且手段也较为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连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都实属不易,要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更加困难了;第二,不可因为网络是新生事物,对其采取保护的态度,就对网络侵权也采取“宽容”的态度,这样不但不会遏止网络侵权的强劲势头,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和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即“是对为未经许可人着想太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有的学者认为著作权人利益的切实保护且由于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力量悬殊,信息不对称,法律应向弱者倾斜,使二者力量得到平衡,则应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三)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有二:首先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其次,行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尽到正常注意之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不追究其责任,甚合民法的精神。以上则是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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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的说法是合理的吗?

    专业解答是合理的。我国对于拥有著作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给予严格保障的,其中就包括网络游戏的规则。网络游戏规则也是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一旦受到侵犯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4.09.29 25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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