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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存在欺诈行为怎么办

唐* 云南-普洱 民间借贷咨询 2025.07.03 16:00:45 485人阅读

民间借款纠纷存在欺诈行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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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欺诈方在民间借款纠纷中有多种救济途径。协商是首要选择,依据法律,受欺诈方有权要求撤销因欺诈订立的借款合同。
(2)若协商不成,受欺诈方需积极收集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能证明借款事实与欺诈行为的材料,可用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3)一旦合同被撤销,其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欺诈方需返还受欺诈方已支付款项。
(4)若欺诈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受欺诈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欺诈方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与关联性,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案情。

2025-07-03 20: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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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欺诈方协商撤销借款合同,明确表达撤销意愿,争取和平解决纠纷。

(二)协商不成时,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及欺诈行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

(三)若欺诈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欺诈方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7-03 20:4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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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遇欺诈,受欺诈方可这样维权:
一是协商撤销。可和欺诈方沟通,要求撤销借款合同。按法律,受欺诈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二是诉讼维权。协商不成,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欺诈方需返还已付款项。
三是追究刑责。若欺诈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5-07-03 20:2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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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款纠纷存在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可与欺诈方协商撤销合同,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诉讼撤销合同,若欺诈构成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受欺诈方先可与欺诈方协商撤销借款合同。若协商无果,受欺诈方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及欺诈行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欺诈方需返还已支付款项。若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受欺诈方还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您在民间借款纠纷中遭遇欺诈,对具体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7-03 18:3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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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中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可多途径维护权益。若遇此情况,受欺诈方首先可与欺诈方协商撤销借款合同,法律赋予受欺诈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权利。

若协商不成,受欺诈方需收集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借款事实和欺诈行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欺诈方要返还受欺诈方已付款项。
若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受欺诈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欺诈方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受欺诈方在协商时保留沟通记录,收集证据要全面且合法,报案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2025-07-03 17:54:23 回复

一、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怎么办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二、房产纠纷怎样解决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一、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怎么办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虽未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但从双倍赔偿原则的适用情形看,上述规定已从原则上肯定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二、房产纠纷怎样解决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1.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构成欺诈故意,不仅为直接故意,而且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导致相对人陷于错误并为错误意思表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欺诈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某一重要事实轻率地作出陈述而不考虑其真假,以致相对人相信了实际上为虚假的陈述,并作出意思表示。此种欺诈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并不考虑其真假尚未确定的陈述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行为人对其行为在主观上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无所谓的态度。尽管是间接故意,也不失其欺诈故意的特征,对此行为仍视为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否则,将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难以实现。2.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前者是欺诈人以积极的方式,虚构的事实、变更事实,从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此种行为与欺诈的直接故意相联系,是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情况下所为的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即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6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后者指在法律上、契约上或交易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相对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一般说来与间接故意相联系,是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该不作为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8条规定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3.错误认识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以劣质品为优质品,误以为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为无瑕疵的标的物,不知当事人无履行能力等。在民法上,构成欺诈必须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这一事实。被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在民法上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虽然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然而相对人并未因其而陷入错误,仍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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