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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消失债务怎么办

杜* 天津-汉沽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5.06.26 16:29:52 389人阅读

离婚对方消失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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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对方消失,债务处理要依据债务性质而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方后续可向另一方追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获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2.若是一方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清偿。若对方消失找不到财产执行,可起诉,经公告送达等程序作出缺席判决,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3.建议债权人在处理债务时,注意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债务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债务性质和形成过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6 22: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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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时一方消失,债权人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债务的一方后续可向消失方追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待取得生效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若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需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当对方消失且无法找到其财产执行时,可向法院起诉,利用公告送达等程序让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待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债务相关证据十分必要,能证明债务性质与形成过程。

提醒:
处理离婚债务时,要准确区分债务性质,收集证据很关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6-26 21: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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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这是处理债务的基础。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方后续可向另一方追偿。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是一方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清偿。若对方消失找不到财产执行,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等程序缺席判决,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四)收集债务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此证明债务性质和形成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6-26 20:0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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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时对方消失,处理债务要先区分性质。若是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全额偿还,还款方可向另一方追偿。债权人可诉讼,将双方列为被告,获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
2.若是个人债务,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若对方消失难执行财产,可起诉,经公告送达等作缺席判决,发现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执行。要注意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债务证据。

2025-06-26 19:2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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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对方消失,债务处理要区分性质,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方清偿,承担方可追偿;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可起诉缺席判决后待发现财产线索再执行,要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在离婚时若对方消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债务的一方之后可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拿到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而对于一方个人债务,自然是由其个人财产来清偿。若对方消失无法执行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公告送达等程序作出缺席判决,之后发现对方财产线索就能申请强制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收集债务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很关键,它能证明债务性质和形成过程。如果在债务处理上有任何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6-26 18:14: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案情简介】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争议焦点】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法律解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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