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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可以让对方保险赔付我上下班的打车费用么
可索赔维修期间的合理替代交通费(需票据证明),但日常通勤费不赔。
你好这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你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你好,合理范围内的是可以的
你好,方便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吗
对方全责时,上下班打车费用属于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可要求对方保险赔付。你要留存好打车票据,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和对方及保险公司协商,说明情况要求赔偿。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去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全责,您可以要求对方或其保险公司赔偿合理的交通费用损失,包括上下班打车费。但具体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视具体情况及证据而定。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作出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作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性。显然,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存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区别的,因此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工作不合法的情形,更谈不上支付相应倍数的劳动报酬。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 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我省目前未作相关规定予以限制。因此,只要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就可依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本案中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且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亦不违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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