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分两种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若觉得证据不够,可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能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若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从新检察院收到案件起重新算。
法庭审理阶段:审判时,公诉人若认为需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延期审理,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存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两种情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若认为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可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一个月,若改变管辖,从改变后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法庭审理阶段,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法院可延期审理,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3.为保障补充侦查合法有效,检察院应严格遵循补充侦查次数和期限规定,避免超期;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补充侦查工作,提高补充侦查效率;法院在延期审理时要监督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侦查,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结论:
补充侦查分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两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改变管辖重新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建议补充侦查,法院可延期,检察院需一个月内完成。
法律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设置了补充侦查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赋予了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或自行侦查的权力,且限定次数和期限,是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改变管辖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能让新接手的检察院有合理时间审查。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是为应对庭审中出现的证据问题,公诉人提出建议后,法院延期审理,检察院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准确。若遇到涉及补充侦查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了解具体权利和应对措施。
法律分析:
(1)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在此阶段,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若认为证据不足可采取两种方式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能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次数限定为两次,每次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若案件改变管辖,审查起诉期限从改变后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2)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审判期间,当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时,法院可延期审理,检察院要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提醒:
补充侦查有严格的次数和时间限制,当事人需知晓侦查进度和时间规定。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还是自行侦查。同时,要严格遵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的期限规定。若出现改变管辖的情况,需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合理安排审查起诉工作。
(二)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要谨慎判断案件是否真的需要补充侦查。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高效完成补充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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