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签署预售合同后对方要求公证,应先查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履行是义务,否则可能违约担责。
(2)若合同无此约定,可与对方协商,了解其要求公证的原因,并表明自身对公证的看法。
(3)一般情况下,预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公证并非生效必备要件。若认为公证有成本或不便,可向对方说明拒绝理由。
(4)若协商不成对方坚持,需权衡公证利弊和成本后决定是否接受。
(5)若对方以不公证为由威胁解除合同,要判断其行为合法性,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提醒:处理预售合同公证问题需谨慎,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先查看预售合同有无公证约定,有约定则按合同履行,否则可能违约担责。
(二)合同无约定时,和对方协商,表明对公证的看法并询问对方要求公证的原因。
(三)若觉得公证会增加成本或带来不便,向对方说明拒绝理由。
(四)协商不成对方坚持的,权衡公证利弊和成本后决定是否接受。
(五)对方以不公证威胁解除合同,判断其行为合法性,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一般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生效,公证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1.签署预售合同后对方要求公证,先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若有,应按约定履行,否则可能违约担责。
2.若合同无此约定,可与对方协商,表明自己对公证的看法,了解对方要求公证的原因。
3.一般来说,预售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公证并非必要。若认为公证有成本和不便,可说明拒绝理由。
4.协商不成对方坚持的,权衡利弊和成本后再决定。若对方以不公证威胁解约,判断其是否合法,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
结论:签署预售合同后对方要求公证,应先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有则按约履行,无则协商,协商不成可权衡利弊决定是否接受,遇对方威胁解除合同可咨询法律意见。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若预售合同中有公证约定,不履行就可能违约并担责。而一般情况下,预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生效,公证并非生效必备条件。若合同无此约定,可与对方沟通,表达自身看法并询问要求公证的原因。若觉得公证有弊端,可向对方说明拒绝。协商不成时,要综合考虑公证的利弊与成本后再做决定。若对方以不公证威胁解除合同,需判断其合法性。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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