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问题,我们需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分析。首先,倘若涉及的对象为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此时学校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其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则无需对本次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儿童在校园发生意外骨折,学校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未尽到职责,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如果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儿童致残,那么还需要涉及残疾赔偿金。学校应该主动与家长进行协商,确定赔偿的金额。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家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业解答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未成年人间因争执引发的肢体冲突或互殴,造成的伤害赔偿应由侵权方全额支付医疗、护理、交通、营养等费用。若学校未采取应对措施,受害者可向学校反映并追究责任,必要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求援。学校若疏忽监管,导致学生受伤,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处理儿童碰撞纠纷建议: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先协商,未果可诉诸法院。赔偿费用协商不成,优先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需提供担保。受害者有权索赔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误工等费用,伤残则追加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析 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在学校两个小孩打架受伤由监护人负责,因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需要也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跟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它是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进行识别,不能预见其后果,他们是不可能有过错的,其依法律规定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因过错造成其侵害,无论过错程度大小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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