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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是啥

陈** 江苏-扬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5.30 13:32:31 326人阅读

处理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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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还可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解决,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这给予了双方和平解决问题的机会。若协商不成,不同主体间的争议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处理,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处理主体,保障处理的权威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从申请到处理的各个程序,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与及时性。当事人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若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05-30 18: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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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很关键,它详细规定了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部门职责,保障公正及时解决。
3.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025-05-30 16: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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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及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对争议处理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保障争议公正、及时解决。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为更好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建议当事人先积极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政府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同时,当事人要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30 15: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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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应先尝试自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二)若协商无法解决,根据争议主体确定处理部门。单位之间的争议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进行。
(四)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05-30 15: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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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是关键依据。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程序。它对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各环节都有详细规定,明确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确保争议能公正及时解决。
(3)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提醒: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严格程序和规定,不同主体间争议处理机关不同,当事人要严格按规定期限行使诉权,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05-30 15:15:28 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改善土地权属争议调节处理难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个人、单位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进行受理、调查、调解,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中调处的职能,属于行政裁决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情况,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是土地确权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和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基本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集体建设用地单位之间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个人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下列案件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点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层面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条例》等,其他诸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等复函类文件,也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法律依据。部门规章多在管辖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主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广,客体范围具有变动性,争议的内容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和维权时的突发性,调查时土地权属情况往往很难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吻合,对土地权属的认定在具体实践方面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二、确权方法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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