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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担保多久失效

陈* 湖北-荆门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5.01 01:04:50 467人阅读

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担保多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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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期间失效,保证人不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予必要准备时间,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就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从此刻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若在这六个月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债务关系里,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的起算和失效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债务与保证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01 06: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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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的起算和失效分情况确定。若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之日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自此开始计算六个月保证期间。
2.若在这六个月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失效。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应及时了解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在合理时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同时,要在保证期间内,根据保证方式采取相应行动,一般保证及时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及时请求保证人担责,避免保证人免责。

2025-05-01 05:1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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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债权人与保证人也未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有其特定的起算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虽能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就被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此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2)在保证期间内,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不同要求。一般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责任,这就是保证期间失效的情形。

提醒:
债权人应明确债务的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保证人因保证期间经过而免责。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5-01 04:0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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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且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要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宽限期届满之日就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从该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二)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这六个月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失效。

(三)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若债权人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没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5-05-01 03:1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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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的起算和失效得分情况定。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六个月。
2.没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能随时让债务人履行,不过要给必要准备时间。宽限期满就视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从这时起算六个月保证期。
3.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没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中没找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担责,保证期间失效。

2025-05-01 01:53:27 回复

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1.《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如何计算,应优先参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担保责任就从该时起计算6个月。另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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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3 23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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