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一方直接申请鉴定不符合受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双方共同委托,单方申请无法确保公平性和双方参与度。
(2)多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一所医学会受理后其他不再重复受理,可避免资源浪费和鉴定结果冲突。
(3)已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司法途径已解决纠纷,无需再鉴定,体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4)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司法程序优先,不再启动鉴定程序,以保证法律程序的有序进行。
(5)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在鉴定范畴,因其本身违法,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受理,确保鉴定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提醒:遇到医疗纠纷时,需了解申请鉴定的条件和限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被受理,建议咨询以明确解决方案。
(一)当事人应避免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要与对方协商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二)当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若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应再向其他医学会申请重复鉴定。
(三)若医疗事故争议已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就不要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当事人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不应再启动鉴定程序。
(五)遇到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情况,不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因需双方共同委托,不予受理。
2.医疗事故涉及多机构,若一所机构所在地医学会已受理,其他医学会不重复受理。
3.争议已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纠纷已司法解决,无需再鉴定。
4.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司法优先,不启动鉴定。
5.非法行医致患者损害,不在鉴定范畴。
6.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受理。
结论:
存在当事人一方直接申请、多地重复申请、纠纷已司法解决、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非法行医致损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律解析: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严格的受理条件。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不符合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所以不受理;若多地涉及且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受理,为避免重复工作,其他医学会不再受理;当医疗事故争议已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意味着纠纷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需再鉴定;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时,基于司法程序优先原则,鉴定程序不再启动;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如果大家遇到医疗纠纷,不确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条件,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医疗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