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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强制执行代位追偿

李** 内蒙古-兴安盟 欠款追讨咨询 2025.03.21 00:56:39 378人阅读

什么情况可以强制执行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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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启动强制执行追偿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像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这类文书,明确了追偿权利人与被追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追偿权已获得司法层面的确认。
(2)被追偿人未在规定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会给出合理履行时间,若被追偿人拒绝或拖延履行,追偿权利人就可申请强制执行。
(3)追偿权利人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一旦超出规定期限,法院可能不予受理。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之后法院会采取核查、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来保障追偿权的实现。

提醒:
要密切关注履行期限和申请期限,避免因超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21 05:3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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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生效法律文书。在进行追偿前,仔细核实手中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是否已生效,明确追偿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追偿权得到司法确认。
(二)留意履行期限。关注法律文书规定的被追偿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若被追偿人在此期间未履行,及时做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准备。
(三)在法定期限申请。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时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5-03-21 03:47: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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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在生效法律文书:像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明确了追偿双方权利义务,这是启动强制执行的前提,意味着追偿权已获司法认可。

2. 被追偿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若被追偿人拒绝或拖延,追偿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3. 法定期限内申请:追偿权利人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超期法院可能不受理。申请时需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会采取措施保障追偿权。

2025-03-21 03: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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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追偿权利义务关系、被追偿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且追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可启动强制执行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启动强制执行追偿需满足一定条件。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是司法对追偿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是强制执行的前提。若被追偿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而追偿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时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之后法院会采取核查、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保障追偿权实现。如果大家在强制执行追偿方面遇到疑问,或是不清楚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法律规定,可以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1 03:2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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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强制执行追偿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生效法律文书,像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这些文书明确了追偿权利人与被追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启动强制执行的前提,意味着追偿权得到了司法确认。二是被追偿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会规定合理履行时间,若被追偿人拒绝或拖延履行,追偿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三是追偿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超出期限法院可能不再受理,申请时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 追偿权利人应及时关注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确保被追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2. 若被追偿人未履行,追偿权利人要在法定期限内准备好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
3. 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供被追偿人财产线索等信息,助力追偿权实现。

2025-03-21 01:22: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划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条件,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公道的期限内回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划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保留行为,不在此限。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按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难题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许可,才得行使。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执行成立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您好,关于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包含什么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划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条件,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公道的期限内回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划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保留行为,不在此限。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按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难题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许可,才得行使。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执行成立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第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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