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按原合同或法律规定担责。
2. 延长履行期限,增加的债务保证人无需担责,保证期间按原合同。
3. 缩短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变,不会提前结束。
4. 主债务期限变更时,保证人是否担责及范围,关键在于有无书面同意。
结论: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保证人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担责,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增加的债务无需担责,缩短期限保证期间按原合同,有无书面同意是关键。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的承担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密切相关。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时,若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新增加的债务不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若缩短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也不会提前结束。就像案件例子中,原债务6月1日到期,展期至9月1日,未经书面同意,6月1日后增加的利息等债务,保证人不用承担。所以,在主债务期限变更的情形下,书面同意与否决定了保证人的担责范围。如果您在类似保证合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保证人按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2)当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对于增加的债务,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保证期间按照原合同确定。如原债务到期日为6月1日,展期至9月1日,未经书面同意,6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债务,保证人不用担责。
(3)若缩短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不会因缩短而提前结束。
(4)主债务期限变更时,保证人是否担责及担责范围,关键在于是否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提醒: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时,务必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影响保证人责任承担;保证人应谨慎对待书面同意事宜,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具体案情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时,一定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避免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二)保证人要谨慎对待书面同意,明确知晓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履行期限时,应及时与保证人协商,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律师解析 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如果担保人以担保财物担保的,不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如果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不中断、中止和延长,所以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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