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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有哪些

王** 黑龙江-黑河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5.03.15 08:21:21 411人阅读

婚姻中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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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中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伤害,符合法定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要有伤害故意,像因家庭矛盾蓄意报复;客观实施伤害行为,包括殴打、用凶器伤害、其他暴力手段等。伤害结果需达到轻伤以上才会以该罪论处,如骨折、脏器损伤等。
2. 解决措施与建议:
    受害者要及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自身安全。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加害方责任,要求民事赔偿。
    社区、妇联等组织应加强对婚姻暴力的干预和调解,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

2025-03-15 12: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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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内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有主观和客观要求。主观方面,加害人需有伤害配偶的故意,例如因家庭矛盾蓄意报复对方。
(2)客观上,加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方式多样,包括常见的殴打,如用棍棒击打、拳脚相加;使用凶器伤害,如持刀、持斧;还有其他暴力手段,像烧烫、电击等。
(3)伤害结果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通常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经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标准,像造成配偶骨折、脏器损伤等,加害方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婚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又违反刑法规定,加害方需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提醒:
婚姻中遭遇伤害行为应及时就医并保留证据,轻伤以上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3-15 11:5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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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遇婚姻中一方故意伤害行为,受害方应第一时间远离现场确保自身安全,及时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
(二)前往正规医院就诊治疗,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伤情鉴定使用。
(三)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加害方继续实施伤害行为、骚扰、跟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5-03-15 11: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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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里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满足法定条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要有伤害故意,像因家庭矛盾蓄意报复对方。
2. 客观上得实施伤害行为,包括殴打、用凶器伤人或其他暴力手段,如棍棒击打、持刀伤人、烧烫电击等。
3. 判定是否犯罪要看伤害结果,一般造成轻伤以上才会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如骨折、脏器损伤等。
4. 婚姻中故意伤害既侵害对方权益,也违反刑法,需担刑责和民事赔偿责任。

2025-03-15 10:4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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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中一方故意对另一方实施伤害行为,符合主观有伤害故意、客观实施伤害行为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等法定要件,即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规定来看,婚姻并非是实施伤害行为的“免责符”。在主观方面,若一方因家庭矛盾蓄意报复另一方,这就具备了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殴打、使用凶器、采取烧烫电击等暴力手段伤害配偶的行为,都属于伤害行为的范畴。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伤害结果,只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例如造成配偶骨折、脏器损伤等。一旦构成故意伤害罪,加害方既要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也要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婚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是法律所不容的。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或者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15 09:55:21 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婚姻法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我们知道,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双方都出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也有出轨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或是过错较小的一方要求过错较大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对婚姻的损害,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果因过错较小就可以“过错相抵”从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二、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包括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4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里还要说一点,《婚姻法解释(一)》所指的家庭暴力是积极暴力,还有一种暴力是“消极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家庭冷暴力”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三)遗弃婚姻法第46条第4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结果即包括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五、导致离婚的发生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

您好,关于婚姻法该怎样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婚姻法怎么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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