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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执行账户空白怎么办

蒋* 浙江-金华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3.02 09:26:24 427人阅读

单位被执行账户空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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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被执行但账户空白时,可通过要求法院调查其他财产、审查是否转移财产、借助法院强制措施及自行收集线索等方式应对。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力也有职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法院可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单位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依职权向相关部门发协助查询通知书展开全面调查。对于单位在执行前不合理的财产处置行为,比如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赠与等,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法律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将财产追回用于执行。若单位恶意利用账户空白逃避执行,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不应消极等待,可自行收集单位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如果在这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2 12: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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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执行但账户空白时,可从多方面应对。

1. 借助法院调查力量。法院有权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单位其他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股权等。可要求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查询通知书 。通过法院调查,尽可能挖掘单位隐藏的财产,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 审查财产转移情况。仔细审查单位在执行前是否存在不合理财产处置行为,如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赠与等。若存在此类情况,及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财产用于执行,防止单位借此逃避债务。

3. 针对恶意逃避执行。若单位恶意利用账户空白逃避执行,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应通过自身渠道收集单位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推动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有效执行。  

2025-03-02 10:2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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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被执行但账户没钱时,法院能通过很多途径查其他财产线索,像房产、车辆、股权这些。可让法院主动全面调查,给相关部门发协助查询通知。

    要查看单位有没有转移财产。要是执行前有不合理处置财产的情况,像低价卖资产、白送东西,能申请法院撤销,把财产追回来执行。

    要是单位故意用账户空白躲执行,法院可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会被追究刑责。申请执行人也能自己找财产线索给法院,推动执行。

2025-03-02 10: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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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拥有广泛的查询权力,其能够借助众多渠道对单位的各类财产线索展开调查,像房产、车辆以及股权等。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依据职权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行动,法院会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查询通知书,以获取详细信息。这是借助司法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有效途径。

(2)审查单位财产处置情况至关重要。若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单位出现不合理的财产处置行为,例如低价转让资产或者无偿赠与等,这明显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此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此类行为,将被转移的财产追回用于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对于恶意利用账户空白逃避执行的单位,法院将采取严厉措施。不仅会对单位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不应消极等待,可通过自身渠道收集单位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助力执行程序顺利推进。

提醒:
执行中遇单位账户空白情况,要及时推动法院全面调查,留意财产转移迹象,积极收集线索 。  

2025-03-02 09:4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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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与法院沟通,明确表达希望法院通过多种合法渠道,如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单位的房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线索。督促法院依职权全面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

(二)仔细审查单位近期的财务和资产变动情况,若发现执行前存在低价转让资产、无偿赠与等不合理财产处置行为,迅速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让财产回归用于执行。

(三)若确定单位恶意利用账户空白逃避执行,及时向法院反映,促使法院对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若情节严重,推动法院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自己也多渠道收集单位财产线索并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2025-03-02 09:35:01 回复

【法律意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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