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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让别人代签么

母* 云南-临沧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02.05 16:15:42 453人阅读

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让别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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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呀,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让别人代签的哦。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呀,那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书呢,必须得由当事人自己亲自签字来确认才行。这主要是为了能让当事人清楚地知晓和认可事故责任的认定呀,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要是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没办法亲自去签字,那也是可以让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去签字的啦,不过呢,得提供授权委托书之类的相关证明材料哦。要是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由别人代签了,那这个认定书的效力可能就会受到影响啦,在后续的理赔等一系列程序当中呢,很有可能就会引发一些争议呢。所以呀,按照原则来说呢,最好还是尽量让当事人自己去签字,这样就能避免好多不必要的麻烦啦。

2025-02-05 19: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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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呀,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让别人代签的哦。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出具的这份认定文书呀,那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它必须得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字确认才行嘞。这主要是为了能让当事人清楚地知晓和认可事故责任的认定呀,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要是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没办法亲自去签字,那是可以让其委托代理人来签字的,不过呢,得提供像授权委托书之类的相关证明材料哟。要是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由别人代签了,这认定书的效力可能就会受到影响啦,在后续的理赔等一系列程序当中呀,很有可能就会引发争议呢。所以呢,从原则上来说呀,应该尽量让当事人本人去签字,这样就能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啦。

2025-02-05 18:5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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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呀,事故责任认定书那可不能让别人代签呢。这事故责任认定书呀,那可是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哦。它必须得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去签字确认才行呢,这可是为了能让当事人切实知晓并且认可这个事故责任的认定呀,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要是当事人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没办法亲自去签字,那也是可以让其委托代理人来签字的,不过呢,得提供授权委托书之类的相关证明材料哦。要是没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由别人代签啦,那这个认定书的效力说不定就会受到影响啦,在后续的理赔等一系列程序当中呀,很可能就会引发一些争议呢。所以呢,从原则上来说呀,应该尽量让当事人本人去签字,这样就能避免掉那些不必要的麻烦啦。

2025-02-05 17: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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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由他人代为签署的。交通管理部门针对交通事故所出具的这份认定文书,具备法律效力。它的重要性在于,必须经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签字予以确认。这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有清晰的知晓,并且认可这一认定结果,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倘若当事人由于特殊情况而无法亲自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那么其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进行签字操作。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倘若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由他人代为签字,那么该认定书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后续的理赔等相关程序中,极有可能会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因此,从原则上来说,应当尽量让当事人本人亲自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代签等问题而导致的各种不必要的麻烦,确保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5-02-05 17:13:30 回复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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