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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能否抗辩受让人

任* 云南-普洱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2.03 15:08:42 429人阅读

债权转让债务人能否抗辩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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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是有权利向受让人进行抗辩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哈,当债务人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他之前对让与人所拥有的那些抗辩,就能够向受让人去主张。这就表明,如果债务人原先在跟让与人的关系里,存在着像时效已经过了,或者债权本身就是无效的这类抗辩的事由,那么在债权进行转让之后,他依然可以把这些抗辩给向受让人提出来。比如说,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有合同方面的纠纷,这就使得债权存在一些瑕疵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权转让完成了,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个瑕疵,然后拒绝去履行债务。不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点,如果受让人在接受债权的时候,已经清楚地知道了这个抗辩的事由,那债务人就不能再去主张。总而言之,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会因为债权的转让就消失不见,而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受让人去主张的。

2025-02-03 20: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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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是有权利向受让人进行抗辩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讲,当债务人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要是债务人之前对让与人有一些抗辩的理由,比如说时效已经过了,或者债权本身就是无效的之类的,在债权转让了之后,依然可以向受让人来主张这些抗辩的理由。比如说,债务人跟让与人之前存在一些合同方面的纠纷,这就使得债权可能会有一些瑕疵,那么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个瑕疵,然后拒绝去履行债务。不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债权的时候,已经知道了这个抗辩的事由,那债务人就不能再去主张。总的来说,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不会因为债权的转让就消失掉,而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去主张的。

2025-02-03 18:2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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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进行转让之后,债务人是有权利向受让人进行抗辩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一旦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那么他之前对让与人所拥有的那些抗辩,就可以向受让人来主张。这就表明,如果债务人原先针对让与人存在一些诸如时效已经过期、债权本身是无效的之类的抗辩理由,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依然可以向受让人提出这些抗辩。比如说,债务人跟让与人之间存在着合同方面的纠纷,这就使得债权出现了一些瑕疵,那么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个瑕疵,然后拒绝去履行债务。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在接受债权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了这个抗辩事由,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再去主张。总而言之,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会因为债权的转让就消失不见,而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去主张的。

2025-02-03 17: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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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具备向受让人进行抗辩的权利。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其原本针对让与人所拥有的各种抗辩,都能够向受让人进行主张。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原先与让与人之间存在诸如时效已经过期、债权本身无效等这类的抗辩事由,即便债权进行了转让,债务人在后续依然可以向受让人提出这些抗辩。举例来说,倘若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存在合同方面的纠纷,从而使得债权存在一些瑕疵,那么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瑕疵,以此来拒绝履行相应的债务。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债权的时候,已经知晓了这些抗辩事由,那么债务人就不可以再主张这些抗辩了。

总之,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会因为债权的转让而消失,而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受让人进行主张。这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债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性。

2025-02-03 16:43:35 回复

一、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1、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一个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5、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否反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转让的抗辩有什么方式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让的抗辩有哪些方式延诉抗辩、暂时抗辩、永久抗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债权转让的抗辩有哪些方式1、延诉抗辩:是指“妨碍审理案件之实体问题,并按情况导致被驳回或将有关案件移送至另一。”(《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第1款第2项)分为:对管辖权的抗辩;暂时中止诉讼的抗辩,如对整个诉讼程序无效的抗辩、回避申请的抗辩、当事人及代理人资格不合法的抗辩等。2、暂时抗辩:是指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117条);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合同违反法律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的抗辩;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等等。3、永久抗辩:是指请求权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权利。分为:时效完成的抗辩;债权未发生的抗辩;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提出合同终止的抗辩;合同撤销的抗辩;债务已全部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4、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不能超出上述范围。反诉是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广义上讲也属抗辩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反诉毕竟不是抗辩。目前、日本、法国等法律中也未规定反诉属于抗辩、债权转让中可以反诉。相反,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却明确规定了抗辩与反诉的不同概念。笔者认为,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以抗辩为由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否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立法原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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