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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债务由谁承担

严** 河南-信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24 08:42:35 344人阅读

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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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若未实际缴清出资就转让股权,那原股东得在没出资的那个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就好比借了钱没还完,不能因为把某个“身份”转出去了,就不还钱了。
2. 要是受让人清楚或者按常理应该知道原股东没履行出资义务,那受让人也要担连带责任。毕竟明知有问题还接手,就得承受相应后果。
3. 股权的转让可不能让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就这么没了。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不会因股权转手就消失。
4. 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有些股东想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义务,让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能有保障。

2025-01-24 12: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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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而言,如果发现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公司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未出资的证明材料等。在公司出现债务且无法足额清偿时,可以依法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若知晓公司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能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如果因为自身疏忽或者故意而受让了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股权,且原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就可能需要与原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1-24 10:5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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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时,原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况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出资义务是股东基本义务,不会因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1. 对于原股东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不能摆脱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然要求。措施是公司和债权人可依法要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 受让人若明知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仍受让股权,意味着其接受了相应风险,应与原股东共同担责。建议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前,务必对目标股权的出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这样的规定能有效防止股东逃避出资义务,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

2025-01-24 10:4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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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股权的转让只是股东身份的变更,并不当然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和相应责任,所以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对于受让人而言,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股权,表明其对这种情况是认可的,愿意承受相应风险和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其应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义务。
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10: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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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原股东不能因股权转出就免除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出资义务是股东基本义务的法律规定,不能因股权变动而消失。
(2)对于受让人而言,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表明其对该情况是有认知的,这种情况下受让股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受让人利用不知情来逃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3)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市场交易的安全。
提醒:
股东转让股权前应确保出资义务履行完毕,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原股东出资情况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2025-01-24 08:56:31 回复

新公司法出台以后,我国公司注册就已经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不是这并不代表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如果公司股东在未全部缴纳出资额前将股权转让的,公司应当怎么办?责任由谁承担?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本文分析如下:一、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二、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三、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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