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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周岁是不是可以自愿选择跟谁

郭** 云南-曲靖 子女抚养咨询 2024.12.28 07:09:40 347人阅读

孩子十周岁是不是可以自愿选择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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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十周岁的娃是可以说出自己想跟着爸爸或者妈妈生活的想法,不过这可不能算是绝对的“自己想选啥就选啥”。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到底归谁的时候,会把好多方面的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像是父母的抚养本事、抚养的条件,还有孩子平时的生活习惯之类的。十周岁孩子的那个意愿,只是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需要考量的因素罢了,可算不上是决定性的因素。要是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差不多一样,那孩子的意愿没准就能对判决产生挺大的影响;要是有一方的抚养条件明显要好很多,就算孩子有自己的意愿,法院也会综合各种情况好好判断一下,然后作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总之,十周岁孩子的意愿是有那么一点作用,但可不能单独就靠它来决定抚养权到底归谁。

2024-12-28 13: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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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孩子表达随父或随母生活意愿在法律上有意义,但非绝对“自愿选择”。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会全面权衡多种因素。

1. 多因素综合考量。法院会综合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生活习惯等。比如父母经济状况、居住环境、能否给予孩子良好教育等都是考虑范畴。
2. 意愿作用因情况而异。若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孩子意愿对判决影响较大;若一方抚养条件显著更优,即便孩子有意愿,法院也会综合判断,以孩子成长利益为出发点判决。

为保障孩子权益,父母应尽力提供良好抚养条件,尊重孩子意愿同时,也要明白抚养权归属由多因素决定。在争取抚养权时,应着重展现自身抚养优势。

2024-12-28 12:1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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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律范畴内,十周岁娃能表达想跟爸爸还是妈妈生活,但不能“自己想选啥就选啥”。
    法院判决抚养权会综合多方面,如父母抚养能力、条件及孩子生活习惯等。

2. 十周岁孩子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非决定性因素。
    若父母抚养条件相近,孩子意愿对判决影响可能较大。

3. 若一方抚养条件明显更好,法院会综合判断,作出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总之,孩子意愿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单独决定抚养权归属。

2024-12-28 10: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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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里,十周岁的孩子能够表明自己想跟着爸爸生活还是跟着妈妈生活的想法,但这并非是“自己想选啥就选啥”。

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1. 爸爸妈妈各自的抚养能力;
2. 抚养孩子的条件;
3. 孩子平时的生活习惯等。

十周岁孩子的意愿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具体而言:
1. 若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条件相近,孩子的意愿可能对判决产生较大影响;
2. 若一方的抚养条件明显更优,即便孩子有自己的想法,法院也会综合各种情况判断,作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总之,十周岁孩子的意愿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单独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2024-12-28 08:4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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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中,十周岁的孩童具备表达自身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能力。不过,这可不能简单地视为绝对的“自愿挑选”。法院在裁定抚养权的归属时,那可是会全方位地考量好多方面的因素,就像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还有孩子平日里的生活习惯之类的。十周岁孩子的意愿,只是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考量点罢了,可算不上是决定性的因素。倘若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差不多,那孩子的意愿很可能就会对判决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要是有一方的抚养条件明显更出色,即便孩子有自己的意愿,法院也会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判断,然后作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总之,十周岁孩子的意愿是有一定作用的,但可不能单独就决定了抚养权的归属。

2024-12-28 08:06:23 回复

【法律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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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3 18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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