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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陈** 浙江-嘉兴 债务债权咨询 2024.12.25 12:01:38 327人阅读

代位权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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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其一,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到了应当清偿的时间节点。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债权人才能在后续的代位权行使中具备合法的基础。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债务人本身有行使该权利的能力和义务,却消极对待,不去积极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比如明明有款项可以收取,却故意拖延或不采取行动。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确实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就会让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损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债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2-25 14: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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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这些: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并且已经到期。也就是说,这债权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成立的,是明确且已经到了该清偿的时期。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本应该行使并且也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却没有去行使。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这种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害。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权利,那就会让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风险。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是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的。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成立。

2024-12-25 14:4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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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那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得有合法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得是到期的。啥意思,就是说这个债权得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得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并且,已经到了该还钱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那个时间点。其次,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这就好比说,债务人本来是应该去行使并且也有能力去行使他的权利的,可他就是不行动,就这么把权利晾在那儿。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这种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地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要是债务人一直不行使他的权利,那搞不好债权人的债权就有没办法实现的风险,就像一座随时可能坍塌的房子一样,让人担惊受怕。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己的那种债权。比如说像那些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这些就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总之,只有把这些要件全都满足了,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就像是搭积木一样,少了哪一块都不行。

2024-12-25 13: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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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那可是相当重要!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得先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才行。首先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这就好像你借给别人的钱,借条得是合法的,而且到了该还钱的时候。要是借条不合法,那可就麻烦,就跟买东西没付钱一样,人家肯定不会把东西给你嘛。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就好比你有个快递该去取了,却一直搁那不管,明明能去取却不去,这就叫怠于行使权利。要是债务人老是这样,那债权人的利益可就受损,就跟你想买的东西被别人先买走了一样,你不就没机会。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就更严重。要是债务人一直拖着不还钱,导致债权人的生活都受到影响了,那可不行,就跟你没钱买吃的,快饿晕了一样,这时候债权人就得站出来。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像是有些东西是别人的专属物品,你不能随便拿去用。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都是别人的专属权利,你可不能去代位行使。总之,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就像是超市买东西的规则一样,必须得都满足了,才能让债权人顺利地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2-25 13:44:2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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