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抵押权可能会产生冲突。一般来说,设立居住权后,未经居住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不得处分抵押物,以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若抵押权实现时,居住权尚未消灭,应当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处理,即抵押物转让不影响居住权的存续,受让人需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然而,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应当提前通知居住权人,并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居住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冲突的发生。
居住权和抵押权有时会出现冲突。通常情况下,一旦设立了居住权,那没经过居住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就不能对抵押物进行处分,这样就能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居住权还没消失,就得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处理,意思就是抵押物转让了也不会影响居住权的存在,受让的人得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不过,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抵押权人可以和抵押人商量,用折价、拍卖、变卖等办法来实现抵押权,不过得提前通知居住权人,还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居住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时候,得根据具体的情况,把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平衡这样就能避免冲突发生。
居住权和抵押权有时会出现冲突的情况。一旦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未经居住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权人是不能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这样就能确保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得以保障。
当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如果居住权还没有消失,就应当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抵押物即便进行了转让,也不会影响居住权的存续,受让人必须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不过,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影响,这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进行协商,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提前通知居住权人,同时也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当居住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妥善地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以此来避免冲突的产生。
居住权与抵押权之间确实容易擦出“冲突火花”。就好比两座“权利大山”,设立居住权就像是在抵押物上搭起了一座专属的“居住小屋”,未经居住权人同意,那抵押权人就像是个“规矩的守夜人”,不能随意处置抵押物,得好好守护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
当抵押权要实现时,若居住权还没消失,那就得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物转让,但居住权这“小房子”依然稳稳地立在那,受让人得接着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不能把人撵走。
可要是居住权的设立给抵押权的实现添了堵,那抵押权人也不是没办法,能和抵押人好好商量,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手段去实现抵押权,不过得提前通知居住权人,得让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个保障。总之,在这俩权利并存的情况下,就像玩跷跷板,得仔细平衡各方权益,避免冲突那“哐当”一响。
居住权和抵押权,那可是有可能闹矛盾的。一旦居住权设立了,那没经过居住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不能随便去处置抵押物,这就是为了能让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有个保障。
到了抵押权实现的时候,要是居住权还没消失,那就得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这个原则来处理。意思就是说,抵押物就算转让了,也不会影响居住权的存在,受让的人得继续保证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
不过,如果居住权的设立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了影响,那抵押权人就可以和抵押人商量,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等这些方式来实现抵押权,不过,得提前通知居住权人,得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居住权和抵押权同时存在的时候,那可得根据具体的情况,好好地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可不能让谁的权益受到损害。
律师解析 如果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则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当租赁合同先成立时,其后出租人又以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权人不得组织租赁权的实现。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则抵押权优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律师解析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冲突时效力最高。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效力是高于抵押权和质权的。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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