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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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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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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种类和类型

黄* 云南-大理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12.12 13:29:10 345人阅读

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种类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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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恶意透支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所谓的“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期限之内进行透支活动,且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及时还款的行为。若实施了此种恶意透支行为,将会遭到刑事处罚,其中包括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数量的罚金等严厉惩罚措施。

2024-12-12 1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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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故意欠钱不还,那就有可能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什么叫做“恶意透支”?简单来说就是你拿人家的卡,没有按照规定的额度或者时间去还款,还要让银行来催你,但是你还是不还的话,这就叫恶意透支。这种行为可是要坐牢的,甚至还要被罚款,可别不当回事儿。

2024-12-12 14: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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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有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即达到条件者,通过利用卡主不打算给予的信息,秘密获取现金或财产最后没有偿还的行为。这种情况可能使犯事者坐牢,罚款。

2024-12-12 14:1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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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恶意透支的话,可能就得蹲大牢了。什么叫做“恶意透支”?就是拿着信用卡在用,但是超过了银行给你设定的最高额度或是最晚还款日期,而且银行已经多次提醒你要赶紧还钱了,但你还是不把钱还给人家。这么做可是违法的,搞不好要吃大官司,被判个几年的刑期,还要掏罚款。

2024-12-12 13:29:40 回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非持卡人(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信用卡内财产权益并因此致使持卡人(受害人)丧失控制作为认定标准。即以“控制加失控说”为认定标准。首先,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又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事实上,由于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本身也就是侵犯金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加上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的客观要件,因而,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取得型财产犯罪相脱离,仍应以非持卡人实际控制财产并因此致使持卡人丧失控制作为既遂认定标准,不能仅以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这一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其次,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仍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有控制说、失控说、控制加失控说、转移说等观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失控说”。就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而言,笔者认为采取“控制加失控说”更为合适。原因在于,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与其他方式的财产犯罪不同。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中的受骗人(发卡银行)与财产权益受害人(持卡人)之间相对分离,非持卡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过程中与受骗人(发卡银行)和受害人(持卡人)之间形成类似“三角诈骗”关系,信用卡本身并无价值,仅仅是财产权益的价值载体,在此三角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人非法控制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结果,并非必然导致受害人丧失对信用卡及其卡内财产的控制。只要非持卡人拾得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持卡人信用卡和身份证后,不拿持卡人身份证办理挂失或者更改密码,持卡人仍然能够使用原信用卡帐号和密码进行消费和支付,持卡人也就没有丧失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控制,此时信用卡内资金余额可能因持卡人的网上电子商务消费、支付而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当非持卡人拿持卡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或更改密码的行为致使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丧失控制时,非持卡人对信用卡内财产权益的非法控制和占有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因此,应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五条的规定:“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可知最高人民对盗窃金融凭证类的犯罪既遂数额的认定,采用的也是“控制加失控说”观点。由于“盗窃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与“非持卡人挂失、更改持卡人信用卡密码”二者属于同类行为:取得型财产犯罪。尤其是二者具有相同的行为结果:即行为人在非法控制所有人财产权益的同时,所有人对其财产权益丧失控制。因而,可以比照该司法解释规定,以“控制加失控说”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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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恶意透支是什么罪名类型的

    专业解答恶意透支通常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简单来说,恶意透支就是持卡人违反规定,超过额度和期限,在银行催收两次后三个月仍不还款,目的是非法占有,这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也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2024.10.24 1109阅读
  • 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类型

    专业解答在司法实践中,要是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就是指那种非法占有超过额度或者期限的透支行为,而且经过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还是没有还的。恶意透支的人会受到刑事惩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交罚金,具体的量刑会根据透支的金额、犯罪的情节等因素来裁定。

    2024.10.14 1750阅读
  •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类型,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认定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类型,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2024.02.29 15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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