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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得以成立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代位权基础的债之权益需经得起法律的约束并且已然届满履行期限。此乃代位权成立的首要也是最为关键的前提条件。其次,债务人为其应主张并有能力主张却未行使的到期债权处于懈怠状态。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益的行为若已经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或损害,那么就可以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已经成熟。然而,如果债务人未能行使其权益但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影响,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便无法得到支持。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非仅限于其个人专属的权益。例如,因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综上所述,只有在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代位权才能够得以成立。
2024-11-30 17: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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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想要成立,得先符合下面这几个条件哦。首先呢,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让这个代位权成立的话,你得保证你对那个欠债人的钱是合法的,而且还得是到了该还的时候了。这就是第一个条件啦,也是最基本的一个。然后呢,就是那个欠债人他自己不愿意去追讨他应该得到的那些钱。就是说啊,他明明可以去直接追这份钱的,但是却不去做。再接着说,如果那个欠债人不想去起诉别人来保护他的那份权利,但其实并没有影响到你这个债权人可能会得到的钱,那这时候就没办法行使代位权了。最后啊,那个欠债人的钱也不能是那种只属于他个人的钱。比如说啊,像那种因为照顾老人、孩子或者是遗产分配之类的原因产生的要求付款的权利,你这个债权人就不能代替那个欠债人去行使了。所以啊,总结起来就是,只要你把上面说的这些条件都满足了,那么这个代位权就能成立了。
2024-11-30 17:0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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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符合几个条件下,债权人可以代替无能力或拒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去行使他们自己的权力。首先,债权人得拥有合法且已过清偿期的债务;其次,债主不予理睬的到期债权也是关键问题之一;再者,这种不予理睬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最后,作为替代者的债权,应该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特定权益,例如家庭关系、遗产分配等可能导致的债权,就不允许被取代。总的来说,这些条件需要全部满足,代位权才有可能成立。
2024-11-30 16:5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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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大致有这么几个方面:首先呢,就是债权人对这个债务大佬的那个债务得是合法的而且已经到了应该还钱的那段时间。这就类似买菜要讲规矩,路过菜市场,你得先掏出票子来。其次呢,债务大佬要是迟迟不主动去催自己的债。换句话说啊,他应该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却没有。再来说说第三点,如果债务大佬不去争取权益,结果没有影响到债权人能拿到钱,那这样的话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哦。最后,债务大佬的这个权益不能是专门属于他个人的那种权益。比如说啊,有的人可能会因为抚养了别人或者得到了别人的抚养,或者赡养了别人,或者是从别人手里接过了财产等等,他们相关的债务请求权,债权人是没办法代替他们去争取的。总的来说,就是以上这几步都得走通了,代位权才能够成功建立起来。
2024-11-30 15:15: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