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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为一些事情导致被处罚,现在想要问问有哪位知道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大概是怎么样的呢?
“加处罚款”不等于滞纳金。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语词,不同的法律语词产生不同的法律思维,如果使用法律语词不准确,容易误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认识活动。请不要把“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随便混用!
你好,关于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滞纳来讲, 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其次,两者法定比例不同,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如“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补救措施,指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由原先的对抗改为配合,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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