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对重整方案持有异议,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是他们可能认为该重整方案所承诺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不足以弥补其在企业中的损失;
其次是他们可能对企业败诉方的还款计划持有疑虑,认为还款时间安排并不合理;
最后,他们也可能担忧企业在经过重整之后,其未来的经营状况仍然不容乐观,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债权的实际回收情况。
在破产重整这件事上,你要是遇到债权人不太乐意的状况,这种情况挺多见的。比如说他们觉得那个重整计划给自己的债权算出来的清算比例实在是太低了,或者对债务能还钱的时间也没安排合理再或者就是担心重整完之后那个公司还是不能好起来,到时候没了经济来源,债主们的权益可就不好说了。
解析:
在破产重整的时候,有时候债权人会不同意,原因挺多的。比如说他们觉得重整方案里面给自己的债权清偿的比例太小,或是还款时间安排得太不靠谱了,或者是他们心里没底,怕重整之后企业还是老样子,那他们的债权就更难拿回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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