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江门法律咨询 > 江门个人债务法律咨询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代表什么程序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代表什么程序

刘** 广东-江门 个人债务咨询 2024.11.09 07:10:27 359人阅读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代表什么程序

其他人都在看:
江门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江门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借款合同纠纷案结案,意思就是此案已完成所有法律程序并得出最终判断。这种情形或许有以下三种状况:原被告经调解协商谈判,原告撤诉,法院批准,案件终结;法院审理后给出判决,双方都没上诉或上诉后终审判决已出,案件告终;案件因不满足起诉条件而被法院裁定驳回,终止诉讼。无论是哪种方式,证明法院已经对此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作了裁决,具备法律效益,当事人需按照这一结果执行各项相关责任。

2024-11-09 10:00:02 回复
咨询我

那个借款合同纠纷的官司解决,意思就是这个官司法律程序都走完了,也得到了最后的结果。结案可以有好几种情况:
首先,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打官司的时候达成了协议,原告就撤诉,然后法院会同意他撤诉,这样一来,事情就圆满结束。
其次,如果经过法院仔细审查,做出了判决,而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或者上诉之后的终审判决也出来了,那么这个官司也就告一段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某些原因,比如不符合受理条件之类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总的来说,结案就是说法院已经对这个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处理,而且这个处理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双方都要按照这个结果去履行自己的责任。

2024-11-09 09:25:40 回复
咨询我

这个借款合同纠纷的官司已经搞定,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律程序上已经把所有的步骤都走了个遍,最后也得到了一个明确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可能会有好几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共识,原告主动撤诉,然后法院也批准了他的请求,这样的话,这个案子就算是告一段落了;第二种,就是经过法院的仔细审查,最后做出了判决,但是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或者说即使提出了上诉,最后的终审判决也出来了,那这个案子也就到此为止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就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之类的原因,所以法院就直接裁定驳回了起诉。总的来说,这个案子搞定了就代表着法院已经对这个借款合同纠纷给出了处理意见,而且这个意见是有法律效应的,所以大家都要按照这个结果来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2024-11-09 09:15:59 回复
咨询我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以终结方式做出结论的含义在于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已经圆满地完成了所有必需的环节,并且受到了最终的裁决结果。此类结案方式可能会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在整个诉讼期间,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待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经由法院审查及批准后,案件便告结束。其次是在经过法院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后,依据事实证据所作的判决已经生效,然而双方都未能提起上诉或即便上诉后终审判决也已经作出,此时案件亦可宣布结束。最后是如果案件因为某些原因完全不符合受理条件,则法院有权做出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总而言之,不管是哪种情况,只要案件已经成功终结,就意味着法院已经对此事进行了明确的定论,拥有了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各相关方必须按照最终的裁判结果切实履行他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2024-11-09 07:23:25 回复

挂靠人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由其挂靠的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对此问题的回答切忌“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日,我所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顺利打败材料商的,恰恰证明了这一点。案件中,原告是三个建筑材料商,被告一为李某,被告二为某建筑公司。原告诉称李某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某建筑公司的内部员工,其对外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对于挂靠施工人对外发生的民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这与是否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有关,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以谁的名义有关,还与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有关。首先,李某作为挂靠的项目实际负责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材料买卖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李某与该建筑公司不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亦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因此李某不属于该公司的内部职工,二者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主体;该工程项目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工程结算皆由李某个人负责,该建筑公司从不参与。其次,本案中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生效。该建筑公司对该合同毫不知情,从未盖章确认或参与履行。原告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李某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该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李某也不能以材料实际用于项目而逃避责任,因为在此情况下,交易的名义主体与实质主体是一致的,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才承担责任。最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表见代理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亥乏忿何莜蛊冯坍辅开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严重瑕疵,购销合同与材料对账单都没有建筑公司的印章,亦从未参与过履行;且该公司对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在材料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不能认定原告在主观上的善意无过失。由此可见,挂靠人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其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民商事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一概而论,要从多个角度考察分析。而作为被挂靠人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挂靠人的监督和管理,还要注意公章、印鉴的保管和审慎使用,防患于未然。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