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涉及到拆迁关系当事人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依循《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请求。依照该法案,如果拆迁关系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双方均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请求,那么,相关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需要启动仲裁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裁决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裁决。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方面。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其次,如果拆迁关系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他们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诉讼期间可以暂时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最后,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农村拆迁纠纷,例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那么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然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条件。对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具体事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关于行政裁决问题,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或者拆迁方与房屋承租方无法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时,若对此类补偿安置争议诉诸于司法途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并且会明确告诉当事人可以依照《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申请裁决处理。具体而言,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应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内容主要涵盖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事项。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其次,对于依法起诉的问题,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述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在诉讼期间,若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暂时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最后,关于强制拆迁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若出现农村拆迁纠纷,例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裁决,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然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条件。对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责任主体为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行政裁定。对于拆迁行为中出现的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被拆迁方与租房者之间未能达成合理的拆迁安置协议,从而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相关当事人欲将此类问题诉诸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庭时,法院并不予以受理,并且会告知各方当事人应该根据国家颁布的《拆迁条例》向相关部门提交裁定申请。依照《拆迁条例》的明确规定,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或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被拆迁方与租房者之间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共识时,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负责实施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方,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裁定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过渡的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完成。
2.依法上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诉机关即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拆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若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那么在此期间,诉讼程序可以暂停,而拆迁工作仍可继续进行。
3.强制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农村拆迁纠纷,例如被拆迁人或租房者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那么依据《拆迁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或租房者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然而,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定为前提条件。对于那些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然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责任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他们有权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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