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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个人信用征信记录这两项事务,分别由不同的治理系统所监管和管理。
其中,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归属于法院的司法体系所掌管,而个人信用征信记录则是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所负责维护和更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信记录需要在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保留五年时间。
2024-10-26 11: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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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个人征信记录,分别由两大截然不同的监管体系负责管辖及处理。
其中,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概念,主要受制于法院司法系统的管理范畴;而个人征信记录,则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所主导的征信体系进行管理和维护。关于个人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应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满五年后方可予以删除。
2024-10-26 10:2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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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和个人信用记录分别归属于不同体系的管理范畴。失信被执行人为法院司法审判系统所主导,而个人信用记录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掌管。在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方面,人民银行规定个人信用记录应维持至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生效后的5年内。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2024-10-26 08:42:02 回复